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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霜看着唐蓁的合约,看到第一句就怒了,后面更是越看越怒,差点就给撕了。
“这特么的是什么合约,当养奴隶呢!”
唐蓁看了他一眼,没有说话,这份合约是她刚进公司时签的,那时候人小不懂事,兼之完全沉浸在要成为艺人的兴奋喜悦中,对合约没有多想就签了。现在要是再摆在她的面前,她无论如何不会签,甚至撕了也有可能,不过首先一点,公司这个时候也不敢再拿出这样的合约出来。
合约的第一条就这样写到——
“公司为艺人之独家及唯一经理人,艺人独家向公司提供在世界各地与演艺业务有关的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电影、电视、录像、广告、舞台、演唱、录音、剪彩、广播;灌录唱片工作;登台演出工作;模特儿工作;电台访问或录音;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一切有关之活动;创作工作等;及其它台前幕后之工作。”
一句话,唐蓁完全被承包了。她的任何行为都要向公司负责,她就是公司的独家财产。
再看到合约期的问题,竟然长达15年,唐霜看得心火往外冒。
然后是后面一段,唐霜该心肌梗塞了——
“公司抽取艺人之演艺收入的60%,作为公司辅助艺人、并致力于推广艺人在演艺事项上之发展、及代艺人安排事项之必要开销(经纪佣金)。”
“在合约的前五年内,公司将给予艺人每月人民币三千元作为保底工资。在第二个五年内,公司将给予艺人每月人民币五千元作为保底工资。在第三个五年内,公司将给予艺人每月人民币一万元作为保底工资。保底工资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给艺人。”
这简直是吸血!
要知道,演艺圈里一般是20%到40%的收益上交公司,而唐蓁竟然高达60%!
唐蓁参加的所有活动全是公司安排,也是公司来审计,换一句话说,就是参加什么活动,一次活动赚了多少钱完全公司说了算。另一方面,唐蓁是三人组合,每一笔收入要三个人来分,比如一次活动赚了三万块钱,那么按人头分,唐霜占三分之一,就是一万,再扣掉60%,就只剩下4000。
至于所谓的保底工资,聊胜于无,对于唐蓁这样的艺人来说,花销太大,这点工资不够塞牙缝。
然后到了关键的,关于合同的解约问题,唐霜看完该嗝屁了——
“如艺人因个人意愿,不欲再从事演艺事项,于事先跟公司充分沟通后,公司同意本合约可提前解除。惟艺人必须遵守以下各项:1、艺人必须把事前已承诺的工作完成,包括尊重公司事前与其它第三方签署的工作协议,遵照协议的约定把工作完成,方可全身引退。2、艺人保证并承诺在解约后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演艺事项,无论各该演艺事项工作是否为商业性质或乙方是否收费。”
这个条款看似允许艺人单方解约,但实际上不可能解约!
首先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!没有这个前提,一切都是妄想!
其次,哪怕解约了,代价极高,解约后三年内不能参加任何演艺活动,也就是相当于隐退。对唐蓁这种新人来说,三年不参加任何活动,就基本是退出了娱乐圈,三年后她身上已经再没有商业价值。
通过这一条,公司已经牢牢将唐蓁圈住。
唐霜心想,解约后三年不得参加任何演艺事项的约定... -->>
唐霜看着唐蓁的合约,看到第一句就怒了,后面更是越看越怒,差点就给撕了。
“这特么的是什么合约,当养奴隶呢!”
唐蓁看了他一眼,没有说话,这份合约是她刚进公司时签的,那时候人小不懂事,兼之完全沉浸在要成为艺人的兴奋喜悦中,对合约没有多想就签了。现在要是再摆在她的面前,她无论如何不会签,甚至撕了也有可能,不过首先一点,公司这个时候也不敢再拿出这样的合约出来。
合约的第一条就这样写到——
“公司为艺人之独家及唯一经理人,艺人独家向公司提供在世界各地与演艺业务有关的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电影、电视、录像、广告、舞台、演唱、录音、剪彩、广播;灌录唱片工作;登台演出工作;模特儿工作;电台访问或录音;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一切有关之活动;创作工作等;及其它台前幕后之工作。”
一句话,唐蓁完全被承包了。她的任何行为都要向公司负责,她就是公司的独家财产。
再看到合约期的问题,竟然长达15年,唐霜看得心火往外冒。
然后是后面一段,唐霜该心肌梗塞了——
“公司抽取艺人之演艺收入的60%,作为公司辅助艺人、并致力于推广艺人在演艺事项上之发展、及代艺人安排事项之必要开销(经纪佣金)。”
“在合约的前五年内,公司将给予艺人每月人民币三千元作为保底工资。在第二个五年内,公司将给予艺人每月人民币五千元作为保底工资。在第三个五年内,公司将给予艺人每月人民币一万元作为保底工资。保底工资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给艺人。”
这简直是吸血!
要知道,演艺圈里一般是20%到40%的收益上交公司,而唐蓁竟然高达60%!
唐蓁参加的所有活动全是公司安排,也是公司来审计,换一句话说,就是参加什么活动,一次活动赚了多少钱完全公司说了算。另一方面,唐蓁是三人组合,每一笔收入要三个人来分,比如一次活动赚了三万块钱,那么按人头分,唐霜占三分之一,就是一万,再扣掉60%,就只剩下4000。
至于所谓的保底工资,聊胜于无,对于唐蓁这样的艺人来说,花销太大,这点工资不够塞牙缝。
然后到了关键的,关于合同的解约问题,唐霜看完该嗝屁了——
“如艺人因个人意愿,不欲再从事演艺事项,于事先跟公司充分沟通后,公司同意本合约可提前解除。惟艺人必须遵守以下各项:1、艺人必须把事前已承诺的工作完成,包括尊重公司事前与其它第三方签署的工作协议,遵照协议的约定把工作完成,方可全身引退。2、艺人保证并承诺在解约后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演艺事项,无论各该演艺事项工作是否为商业性质或乙方是否收费。”
这个条款看似允许艺人单方解约,但实际上不可能解约!
首先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!没有这个前提,一切都是妄想!
其次,哪怕解约了,代价极高,解约后三年内不能参加任何演艺活动,也就是相当于隐退。对唐蓁这种新人来说,三年不参加任何活动,就基本是退出了娱乐圈,三年后她身上已经再没有商业价值。
通过这一条,公司已经牢牢将唐蓁圈住。
唐霜心想,解约后三年不得参加任何演艺事项的约定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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